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重要說明
發布單位:國際事務處 國際與兩岸交流組 | 適用對象:以學校名義辦理之學生赴陸交流
辦理原則提醒
- 學校應秉持 「平等互惠」 及 「對等尊嚴」 原則辦理交流活動。
- 自 108 年 12 月起以學校名義與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均須登錄。
- 自 109 年 12 月起,視訊及線上交流方式 亦均須納入登錄平臺。
| 活動類型 |
申報要求 |
適用形式與說明 |
| 一般學生交流 |
必須填報 |
體驗學習、實習、志工服務、訪問研習、姊妹校交流、專題訪問等。 |
| 線上交流活動 |
必須填報 |
自 109 年 12 月起,以遠距或視訊方式辦理之學生交流亦須登錄。 |
| 交換生/研修生 |
改填研修系統 |
請逕至「研修系統」填報,無須於本平臺重複登錄。 |
| 純教職員活動 |
免填報 |
活動僅有校內人員或老師參與,無「學生」參與者無須登錄。 |
| 作業階段 |
通報時限 |
應辦事項 |
| 活動前 |
起始日前 1 個月 |
完成系統活動登錄(含計畫及人員名單) |
| 活動中 |
事實發生後 3 日內 |
辦理活動變更通報(如行程或名單異動) |
| 活動後 |
活動完成後 1 個月內 |
至「事後登錄」專區回報活動概況 |
| 協助公告陸方訊息 |
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 3 日內 |
審慎檢核法規後,至「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」登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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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岸條例第 33 條之 1 第 1 項:
非經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與大陸黨務、軍事、行政或政治性機關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;亦不得從事具政治性內容之合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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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岸條例第 33 條之 3:
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合作行為,應先向教育部申報,內容不得涉有政治性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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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督導責任:
審慎評估實習機構妥適性;留意活動目的與文宣資料,不應有政治目的與統戰內容,且不得損及我方尊嚴。